一、软件企业评估申报须知
评估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4、《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 002-2017)
5、《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 025-2021)
评估条件
类型 |
条件 |
(一) 软件 企业 |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 2、大专以上职工占比≧40%,研发人员占比≧20%; 3、研发费用占比≧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比≧60%; 4、软件收入占比≧50%(嵌入式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收入占比≧40%), 自主开发软件收入占比≧40%(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收入占比≧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二) 国家 鼓励 的 软件 企业 |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占比≧40%,研发人员月平均占比≧25%; 3.研发费用占比≧7%,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比≧60%; 4.软件收入占比≧55%(嵌入式软件收入占比≧45%); 自主开发软件收入占比≧45%(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收入占比≧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
备注: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指标条件,按需选择评估“软件企业”或“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
申报时间和要求
1、工作日均可受理,评估结果按批次公告。
2、企业须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定期网上报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月度和年度统计报表。
二、软件企业评估变更
(一)变更申报资料
1、《软件企业评估变更申请表》原件(登陆网上办事大厅http://app.gdsia.org.cn/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变更前软件企业评估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软件企业评估证书原件。
(二)申报资料装订要求
1、申报资料以A4幅面纸打印或复印,按评估申报资料顺序装订,加盖骑缝章;
2、所有资料一式一份,写明加盖公章的一定要加盖公章,公章和签字复印无效;
3、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
1、工作日均可受理,评估结果按批次公告。
2、企业须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定期网上报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月度和年度统计报表;
3、软件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申请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