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形状、结构的发明创造,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申请人选择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我们将这种申请专利的方式称之为 “一案双申”或“一案两报”。
“一案双申”是一种保护发明的双重策略。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由于实用新型相对于发明授权更快,可以尽早地维权,所以不少发明人都会“一案双申”。从上面的专利法条例来看,是支持等发明经审查满足授权条件后,再放弃实用新型以获得发明专利权,或通过修改发明的方式获得授权而无需放弃实用新型。
优点
1)实用新型相对于发明审查标准较低,有利于通过实用新型在前期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
2)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没有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短,可以尽早授权保护发明创造成果,便于维权;
3)专利保护策略更灵活,对于具备新颖性但创造性评价不高的技术方案,一案双申至少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限10年),如发明经审查具备授权条件,可以放弃实用新型专利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保护期限20年),无疑是一种两全之策,对技术方案的保护期限也由10年延长至20年。
4)可获得多个专利权,从多个角度保护技术方案。“一案双申”的发明在审查过程中,可将权利要求修改为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不同,则可以不放弃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从而可实现从多个角度的保护。
缺点
1)实用新型授权后,发明专利申请会被延迟审查,延迟期限通常为4年。
在实际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在初始是想通过“一案双申”的方式快速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同时还希望之后有机会获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但是,目前因“一案双申”中发明专利的审查期限延长,导致急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不能如期地得到发明专利权。
2)发明专利不能做优先审查,发明和实用新型均不能做预审(失去加快审查的机会)。
当前专利的快速审查通道包括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而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是不能通过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进行加快审查,因此,若申请人选择了“一案双申”,同时发明专利也就丧失了加快审查的机会。
3)申请成本增加。
申请人需要支付发明和实用新型2件专利的费用,会增加一点费用成本。
1.权利要求的相同范围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必须存在至少一项相同的权利要求。尽管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可以不完全相同,但必须在某一范围内一致。
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性: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前提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保持有效,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维持到发明专利授权之日。
3.放弃声明的生效时机:尽管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但该声明不会立即生效,而是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时才会生效。
申请人在为产品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保护时,应权衡“一案双申”的利弊,结合发明创造的水平、产品的生命周期及企业的专利布局策略,选择适合的申请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