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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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广州凯东    发布日期: 2025-1-3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5年 1 月 15 日。


· 重点内容概括 ·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创新主体申请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范围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或者生物产业领域;
(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原则上已拥有1件以上作为第一申请人原始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无恶意专利侵权、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专利资助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创新主体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则上需提供主要在职研发人员(3人以上)及联系人近3个月的在该创新主体社保缴纳证明;
(四)主营产品或服务证明材料;
(五)研发创新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七)广东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八条 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或者涉及招商引资、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创新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可予以备案。


· 备案主体管理 ·

第十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一年:
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广东中心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在广东中心备案资格,且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多次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内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不得超过3件,重点企事业单位有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需求的,可向广东中心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请求书》,经广东中心审核后方可提交,未经审核的视为干扰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广东中心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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