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条件
(一)在荔湾区辖内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荔湾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发基本条件:
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15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数应占职工总人数的3%以上。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同期总收入的15%。
(四)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2、申报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