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政策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三城一岛”产业增长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举措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镇街,区府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打造“三城一岛”产业增长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研室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本举措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企业、机构或非法人组织等主体。
政策解读(部分)
01、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力度
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作用。对独角兽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优质外资企业7类企业投资的纳入省市重点产业项目计划项目,及企业上市募投项目,经综合评估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扶持。对实现国产替代、填补国内空白的颠覆性、首创性投资项目,或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影响力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更大力度政策支持。
持续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多措并举有效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让创新创业者乐居无忧、乐业无忧,持续营造“创业友好型”开发区创新氛围。对由国家部委举办并颁发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优质获奖项目入驻孵化的,给予创业空间支持,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持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全生命周期分类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对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其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完善内部创新体系。对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并按研究开发费用的最高1%分档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最高扶持1500万元。
04、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加速行动,积极承接广州实验室、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国创中心、广州颠覆性技术创新中心及各类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让更多新技术、新产品、新智造引领产业变革新趋势。大力支持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或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区“揭榜挂帅”项目成果落地转化,按照项目成熟度及产业转化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优质项目推荐纳入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范围,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
推行创新产品分类评价认定机制,设立区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荐目录,为创新产品提供综合配套支持,让新技术加速产品化、产业化。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积极做好创新产品推介对接,鼓励各类主体加大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落实国家和省、市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政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目录并实现销售的产品,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扶持500万元。
实施市场主体“个转企”“小升规”“规上市”攀高行动,建设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全力支持优势企业拔节成长。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上规后政策有效期内连续两年达标上规的,再给予10万元扶持。对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07、支持新质生产力企业群体梯队成长
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等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引领力的企业群体,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按补差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补差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积极落实上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政策,构建梯队式成长培育链条。对当年企业创新积分位列本区前20名的企业,推荐优先纳入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投资扶持范围,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0万元。
以数智化、绿色化“两化转型”为主攻方向,支持工业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等方式改造提升,分级分档给予最高3000万元扶持,支持租赁关键设备和产线用于建设、生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推动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绘制专利导航地图,探索建立“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产学研+服务”专利创造新模式、新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采用综合评估的方式,每年评定不超过10家,对考核通过的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落实质量强区政策,以质量变革引领动力变革、效率变革。
本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