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广东省各地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奖励政策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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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奖励标准 | 政策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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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
对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每年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财政资金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
广州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 |
深圳市 | 对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东莞市 |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每家50万元; 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投入总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
《东莞市精神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
佛山市 |
1. 鼓励各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2. 对新认定、通过复评或新迁入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1. 《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倍增培育工作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 《佛山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措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珠海-斗门区 |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斗门区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珠海-横琴区 | 对认定(复核)或新迁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 《横琴新区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梯队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中山市 | 对市级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营业收入增长30%及以上且上一年度为正增长的:奖励10万至50万元。 | 《中山市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清远市 | 对获得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有效期至2025年9月5日。 |
茂名市 | 对经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 《茂名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
梅州市 | 对在政策实施期内,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 | 《梅州市加快工业发展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潮州市 | 对首次列入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关于进-步支持工业企业高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②广州市各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奖励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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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奖励标准 | 政策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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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 | 对上一年度新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广州-海珠区 | 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且符合“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年度最高240万元(累计最高240万元)、企业标准最高60万元(累计最高80万元)的补贴;人才最高180万元(累计最高240万元)。 | 《广州市海珠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育苗行动"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7月1日 |
广州-南沙区 |
1. 引进奖励:对从广州市以外迁入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市级政策基础上,每家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2. 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3. 成长突破奖励: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广州-番禺区 | 对2024年-2026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新增符合本措施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广州市番禺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
广州-从化区 |
1.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 2. 对首次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 |
《广州市从化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9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