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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广州市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根据申报业务类型,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企业端),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企业端),或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企业端)中登统相应业务数据。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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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期限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其中:
(一)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以外汇收入凭证(或付汇凭证)时间为准。
(二)在岸服务外包项目:以发票(或收入凭证)时间为准。
(三)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类认证、认定荣誉称号:以获得认证、荣誉的有效证明文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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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对支持期限内开展服务贸易进出口(含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绩达到 5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奖励。对开展服务外包在岸业务达到 5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企业可同时申请服务贸易进出口业务和在岸服务外包业务业绩奖励。
(二)对获得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国际认证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
(三)对广州市获得国家级机构认定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类荣誉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