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通知】广州荔湾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研发投入进行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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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通知】广州荔湾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研发投入进行资金补贴

来源: 广州凯东    发布日期: 2025-9-12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荔湾区科技企业、科创载体、研发机构发展,更好实现科技与产业融合,为努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提供支撑,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穗科规字〔2021〕4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条 科技企业入库和认定奖励

(一)入库奖励

注册在荔湾区,属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给予2000元奖励,其中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被评为“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额外给予5000元奖励。

(二)认定奖励

注册在荔湾区,当年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经核定的研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高企落户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迁出荔湾区后又迁回的高企,不享受本条款。


第三条 高企成长贷款贴息

注册在荔湾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的非“四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近2年内成长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研发等用途的,按企业上一年度贷款产生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


第四条 研发投入奖励

(一)工作补贴

研发费当年合计数分别在5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的工作补贴。

(二)增量奖励

1.纳统单位经核定的当年研发费减去上一年度研发费的差额增量,按差额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纳统单位研发费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近两年平均增长率都在10%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在200万以上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科技奖励配套

注册在荔湾区的企事业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科技奖励配套: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每名奖励3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中一等奖的每名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奖励1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奖励50万元。

2.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每名奖励3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项名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资金的,分别按获得资金的100%、50%、30%给予奖励配套。


第六条 创新创业专项经费

经区科技部门推荐和区政府同意,对我区产业带动性较强的企业或项目,按不超过经核定的研发费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经费扶持。


第七条 科技创新载体奖励

(一)认定奖励

1.对被认定为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有效期一年,每年重新评定。

2.对新登记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登记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研发机构培育和认定

(一)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1.新认定为荔湾区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新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每年按其上一年度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补助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进行配套奖励。

3.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

对注册在荔湾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同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23年5月12日发布政策,有效期为三年,即2026年5月12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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