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修改《专利审查指南》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审查标准完善和审查规则优化,覆盖发明人身份信息、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算法和数据相关发明的公开与创造性判断、新的创造性判断标准、植物品种与生物育种专利保护范围、同日申请制度调整,以及无效程序和退款规则等制度性优化等方面。【附新旧《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一、 发明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第一部分第一章)
- ••发明人:明确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并要求填写所有发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时强调,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发明人资格,但有证据表明虚假的除外。
- ••专利代理机构:增加了专利代理机构需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的义务,并明确禁止代理机构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明确规定,如果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享有优先权,但提交分案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则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细化了“植物品种”的定义,强调其是经过人工选育或改良、形态和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明确了说明义务、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时间点(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及相应法律后果。
- ••强调创造性评价应针对权利要求整体进行。明确指出,对发明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应写入权利要求,否则不予考虑;而未对解决问题作出贡献的特征,通常不影响创造性。
- ••扩展标题:将审查范围从“包含算法特征”扩展至“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 ••新增合法性审查:明确如果发明涉及的数据采集、规则设置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依据专利法第五条不予授权,并增加了两个典型案例(如基于人脸识别的营销系统、无人驾驶车辆基于行人性别年龄的决策模型)。
- ••调整结构并丰富案例:对审查章节结构进行了重新编号,并新增了关于创造性判断的示例,强调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的相互作用。
- ••完善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特别针对人工智能模型,要求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结构、训练步骤、参数及其与应用场景的结合方式。
- ••新增两个审查示例:进一步说明了涉及深度学习的发明如何判断创造性以及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
- ••明确了单纯的比特流或其生成方法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但由特定技术方法(如视频编码)限定的比特流的存储、传输方法及存储介质可受专利保护,并给出了权利要求的撰写示例。
- ••调整了“植物”定义,并与“植物品种”的定义进行协调,明确了转基因动植物如果仍属于“品种”范畴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明确了不以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提出的无效请求不予受理;规定了修改文本的提交方式(需提交替换页和对照表)以及以最后一次符合规定的文本为准;并完善了重复无效请求的处理规则。
- ••退款情形:细化了可退款的情形,例如主动撤回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可退50%实审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 ••审查程序:明确了按需审查(优先、快速、延迟审查),并提及快速审查适用于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申请。
- ••证书与公告:调整了专利证书、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事项的公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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