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结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肖像通常以图像、图形的形式存在,通过申请图形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肖像商标也不少,熟知的有陶碧华老干妈、王守义十三香、王致和豆腐乳以及肯德基爷爷。
乍一看,是不是很熟悉,这不是老子图像嘛,不过之前有自然人拿去申请了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后来有公司对该枚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使用在第33类指定商品上,消费者很容易将其直接与老子形象相对应,有损于宗教感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作为华夏后人,出于对传统文化的维护,我们应该给予历史人物足够的尊重和敬畏。
1、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项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
2、将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的,应该予以说明,同时需要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声明书中应包括(肖像权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被授权人名称以及授权事项,肖像权人签字及签署日期),此外还需附送肖像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的,肖像权人有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此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6、伟人肖像,历史人物,宗教形象,特定指向的服饰帽子等最好规避,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带有民族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