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研发加计扣除?
答: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 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 100 元,就可按 150 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答: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3.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答: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4.企业哪些科技活动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 号文规定,通常下列科技活动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化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等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