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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经营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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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经营贡献



全年可申报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对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在本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新注册及新迁入企业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企业,统计月度新增的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一.



1.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2.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5.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6.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二.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指的是:


1.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31、7232、7239;


2.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或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五十家荣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41;


3.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或业务收入前五十名的资产评估企业或中国企业协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认定的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五十强的管理咨询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42、7243;


4.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认定的中国一级广告企业或广东省广告协会认定的广东特级广告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51、7259。




三.新注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2.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2亿元和 0.3亿元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 亿元以上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二)申请本奖励的新迁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办法》有效期迁入本区,统计关系须不迟于注册地址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对2022年注册关系迁入本区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统计关系迁入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2.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后的新增营业收入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营业收入指标的,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三)对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均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第二年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奖励,但可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本细则第十条奖励。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月度新增当年即为首个入统年度。


(五)对于2020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0、2021、2022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对于2021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1、2022、2023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对于2022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2、2023、2024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以此类推。


(六)《办法》印发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享受本条奖励。


(七)当年已享受本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细则第四章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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